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後如何招聘香港員工,今次會跟大家談談跟招聘香港員工有關的香港強積金計劃MPF。香港強積金計劃MPF是成立香港公司招聘員工不可不知的法例要求。
下列任何一類人士,都需要參加強積金制度,包括:
以下任何一類人士,則屬於獲豁免的人士,不用參加強積金計劃,分別是:
以下是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網址:
http://www.ird.gov.hk/chi/faq/mpf.htm
下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系列之香港會計制度。
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的香港的營商法律,今次會跟大家談談如何招聘香港員工。
在成立香港公司後,招聘香港員工的方法有很多,例如經職業介紹所或勞工處代為招聘、刊登招聘廣告、透過現有之員工介紹其親友、派員到專門的教育機構招聘、或透過工會招募等。
許多小企業在遴選職員的手續上,都很簡單,除了某些對員工有特別的要求外,一般都是先填寫招聘員工的申請表格,經過招聘員工的遴選後,僱主向應徵者簡略地解釋工作之性質,倘雙方同意,僱用便可以開始。
招聘香港員工的遴選方法:
除此之外,招聘臨時員工作為企業機構的輔助或主要勞動力,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現時香港有很多學生趁課餘時間兼職,每天工作3-4小時,假如能夠將這些勞動力加以組合,企業一天營業十至十二小時也不成問題。另僱用家庭主婦為臨時工,也是不錯的選擇。
茲列一些常用招聘香港員工的網址給大家參考:
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後如何招聘香港員工,下次跟大家談談香港的強積金計劃MPF。
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一些考慮因素,今次會跟大家談談香港的營商法律。
成立香港公司經營營商,需留意香港什麼營商法規?
首先,給大家簡介香港的營商法律環境。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以《基本法》憲制框架,並由香港本地法例加以補充,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與國防及外交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外,中國內地法律並不適用於香港。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對香港法院並無約束力,內地執法機關不得在香港行使權力。另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法治和司法獨立,司法人員在執行司法職務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及立法機關影響,所以成立香港公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香港營商法律方面,比較簡單。由於香港是全世界最開放的市場之一,資金可自由流通和調度,並沒有外匯管制規定,貨物進出口只要遵守香港進出口規定, 貨物的進出口經營權亦不設限制。香港稅制亦很簡單,只對源自香港的利潤或收入徵稅,並不徵收資本增值稅或紅利預扣稅。
一般而言,在香港營商,主要涉及下列香港營商法律規定:
茲列一些在香港常用營商法律規定網址給大家參考:
香港營商法例
香港商標
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一些考慮因素 - 稅款負擔、成立香港公司的程序和成本、風險程度等問題,今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其他因素 - 企業管理、企業續存、吸收資金、香港稅務方面的問題:
成立合夥公司,各合夥人承擔部份的管理工作。這樣合夥公司可以充份利用各合夥人的經驗和知識,使合夥公司比獨資公司更優越。然而,各合夥人也可能對決策產生不同意見,並導致矛盾僵局。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由高級管理職員執行管理功能,公司可以避免任何由股東能力或知識有限所產生的低效率。
2.企業續存
企業在所有者死亡或退出後是否繼續存在,是值得考慮的問題。對獨資公司和合夥公司來說,一旦全部或部分所有權發生變化,企業的經營將引致混亂。
3.吸收資金
任何企業的發展,必然會遇到需要更多資金的問題,而企業的組織形式決定企業資金的來源及數量的多少。有限公司企業是在法津約束下的法律實體,它必須遵守許多規定,如提交各種法律文件等,所以信譽一般較獨資或合夥公司佳,更能向銀行借取資金。
4.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是在香港營商作業,必須留意的重要一環。利得稅率如何?什麼是可扣除的開支?什麼是不可扣除的開支?
一)利得稅率
獨資經營及合夥經營企業的香港稅務,只要每年向稅務局報上企業的盈利數字,而毋須經執業會計師核數,所以報稅的程序較簡單,目前的利得稅率為15%。
對於香港有限公司,會計帳項必須由執業會計師核數。再連同公司的損益表一併交與稅務局評審,目前的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稅率是16.5%。
二)可扣除的開支
營業機構可以扣除而無須納稅的費用,大多是與經營有關的費用。
可扣除的開支: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利潤而付出的各項開支費用,均可獲准扣除。在計算香港分行或附屬公司的利得稅時,如總公司將部分可扣除的行政費用轉帳,則此項轉入的費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祇限於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期內用以賺取應評稅利潤的部分。
不可扣除的開支:
上次跟大家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有什麼選擇和其優缺點後,今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考慮因素,其中包括:稅款負擔、成立香港公司的程序和成本、風險程度等問題:
1.稅款負擔
稅款負擔的輕重是最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一)成立獨資和合夥公司,公司的損失可以從其他個人收入中減免,這將減輕總稅款負擔。
二)成立獨資和合夥公司,公司的利潤由政府按個人入息稅率徵稅,企業主要承擔的稅款,比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東更重。
三)香港有限公司只就公司盈利付較低的所得稅,然後把紅利分給股東,但有限公司股東的個人收入還要付個人入息稅。
2.成立香港公司的程序和成本
一)成立獨資公司只要得到營業登記就可以經營。
二)成立合夥公司需要簽訂合夥協議,較成立獨資公司繁複。
三)成立有限合夥公司稍複雜一點,合夥人必須準備一份書面協議規定各自承擔的責任,同時必須書面指定一個以上普通合夥人去承擔企業的無限責任。書面協議必須交給所在國的主管部門,否則有限合夥人將轉為普通合夥人的地位。
四)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必須嚴格遵守註冊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律規定,並繳交各項費用,成立程序比成立獨資公司和合夥公司繁複,成本亦較高,但保障亦較大。
3.風險程度
成立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一旦企業遇險,如果企業的資本不足以支付債權要求,企業所有者將個人承擔債務差額,唯一的例外是有限合夥人。但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所有者,即股東面臨的風險只限於公司股本。
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一些考慮因素 - 稅款負擔、成立香港公司的程序和成本、風險程度等問題,下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的其他因素 - 企業管理、企業生命長短、吸收外部資金的可能、香港稅務方面的問題。
要在香港成立公司的組織形式很多,創業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目標選最合適的公司組織形式,如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計劃兩方面考慮。
在香港成立公司最為普遍的組織形式,可分為香港有限公司、獨資公司、合夥公司三種企業組織形式。這些公司組織形式各有優缺點,現就這三種成立香港公司的組織形式,分述如下:
1.成立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的組織,最普遍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法人,以本身的名義存在,即使公司的所有者發生變化,公司的存在仍不受影響。有限公司成立時,需制定一份公司章程,並向政府申請。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但不直接管理公司的行政和業務。股東推選組成董事會,由其中一人擔任董事長或主席。有限公司的業務由董事會聘人負責管理。公司的目標、決策等全由董事會制定,並由所聘請的經理負責執行。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優點:
1. 股東的責任是有限的,以其投資額為限
2. 公司可發行股票,籌措資金
3. 股權可隨意轉讓,不因個別股東的死亡或退出而解散
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缺點:
1. 公司的組織及管理手續繁複,成立及管理費用較大
2. 公司在商業活動上受政府管制,比較缺少自由
3. 公司的重大事件,須由董事會決定,缺乏靈活性
4. 公司的清償責任以公司的資本額為限,所以較難向外借債
5. 公司的稅務負擔較重
2.成立獨資公司:
獨資公司是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獨資者擁有企業的全面控制權。企業的收入和企業的負債,就是獨資者的個人收入和負債。當獨資者死亡或退出,獨資公司就會終止。
成立獨資公司創業的優點:
1. 獨資公司創立或解散很容易
2. 獨資公司不需雄厚的資金,即可經營
3. 獨資公司的業務經營非常靈活,限制較少
4. 獨資公司所得的利潤全歸獨資者所有
5. 獨資公司的法律約束較少
成立獨資公司創業的缺點:
1. 獨資公司的財力有限,不易擴大經營
2. 獨資公司因獨資者能力有限,經營失敗機會較大
3. 獨資公司如經營失敗,獨資者要負無限責任
4. 獨資公司很難從銀行取得信貸和融資幫助
3.成立合夥公司:
合夥公司是由兩個或以上的人共同組成的企業。合夥公司的組織較為簡單,合夥人在成立公司時需要訂立一份合夥協議,確定合夥人的工作分配、投資額分配、利潤的分配方式等細節。
合夥公司分兩種:
第一種是普通合夥公司,每位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是有限合夥公司,除一位普通合夥人需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外,其餘的合夥人都是有限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僅負有限責任,他們的償債責任僅限於其投資額。
成立合夥企業的優點:
1. 成立合夥公司創業容易
2. 比獨資公司能籌集更大的資本
3. 合夥人能集思廣益
4. 經營效率通常高於獨資公司
5. 稅務負擔較輕,法律約束較少
成立合夥公司的缺點:
1. 合夥公司的合夥人對債務負有無限責任
2. 權力分散,容易引起爭執,影響管理效能
3. 合夥公司中任何一位合夥人死亡或退出,合夥公司會自動解散
4. 合夥公司資金有限,要擴大經營不易
5. 除非得到所有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股權不得轉讓
6. 合夥公司從銀行取得信貸和融資較困難
討論了成立香港公司,在企業組織形式上有什麼選擇和其優缺點後,下次跟大家談談成立香港公司在組織形式選擇方面,有什麼考慮因素。